近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精算实践标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在新市场环境下,兼顾市场现实需要和前瞻性要求,综合考虑了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市场分析人员等对结果的使用需要,旨在为行业逐步完善基于价值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合理可靠的技术保障。中国精算师协会专门工作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说明。
问:此次《标准》更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保监发[2005]83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所有人身保险公司按照统一规范定期计算并呈报其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及敏感性测试结果等相关内容,从而鼓励和引导人身险公司健康稳健经营,注重长效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导向。
原《指引》颁布至今已十年有余,在这十多年中我国保险市场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在经营方式上百家争鸣,在产品形态上百花齐放,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更加复杂。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身险公司内、外部相关方的比较和决策需求,在保监会的支持下,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组研究更新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并最终形成行业指导性文件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
问:此次《标准》更新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标准》的设计和测试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总体设计原则:对标国际市场,符合我国国情
任何市场内含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都要在充分了解其他各主要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发展轨迹和趋势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各类方法产生时当地保险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具体环境、精算支持及结果使用者的分析方法和目标,从而科学地、客观地剖析这些方法在当时阶段自身市场的适应性和不适应性。国际市场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素材,但对标国际市场不代表照搬其经验和成果,而更应汲取他们在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现状,客观认识和合理体现我国保险市场、精算技术、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全面考虑各公司技术差异、各相关人士背景差异以及结果使用者分析习惯等客观因素。
(二)全面系统原则:合理体现适用资本要求、行业规范和会计原理的协调统一
内含价值的测算和衡量建立在所有监管要求、行业规范及相关会计原理的基础上,在评估时,必须全面、系统地考虑这些因素的约束作用。人身险公司的现金流预测要反映包括分红险保户红利分配要求等在内的所有相关行业规定;现金流中股东利益的计量要体现包括权责发生制等在内的基本会计原理,例如不可确认首日利得;而这些股东利益的分配要进一步受到偿付能力体系下所有要求的制约,这是测算过程全面性的体现。在符合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寻求统一,积极构建协调一致的处理方式,避免细节差异带来的可能的误导和不必要的结果解读难度,这是测算过程的系统性的体现。
(三)可比较性原则:满足公司和市场的使用需要
使用需求是一切技术和标准长期发展的必要土壤,就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而言,最基本和重要的使用需求便是横向及纵向的比较。首先,从时间的维度来看,相关方法和测试结果应保证行业整体或同一公司在不同时点的评估结果间的纵向可比较性,也就是说这些结果的差异应能够通过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业务经验的变化来直观解释。其次,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测算结果应具备横向可比较性,也就是说,这些结果的差异应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不同产品选择和产品特性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利润、资本和价值之间的动态关系,并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上述可比性原则应落实到相关评估结果使用者普遍分析的最细维度,且在落实过程中,应合理把握产品内在特性和产品间相互影响带来的不同结果变化的展现方式,以便于结果使用者科学、直观地进行独立校验和分析。
(四)科学导向原则:促进市场公序良俗,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内含价值评估结果已成为众多人身险公司战略考量和产品设计时的重要指标,内含价值体系也成为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在新形势下,内含价值体系依旧承载着公司内部“战略指挥棒”的重要职责,综合反映不同类型产品之间的区别,体现公司在战略选择、经营思路和管理效果上的差异,起到奖优惩劣的引导效果;同时,在投资者和投资市场的相关分析过程中,内含价值体系将进一步体现人身险公司“价值稳定器”的平衡作用,协助资本市场合理判断寿险标的在投资组合中发挥的长期作用,从而形成行业内外合力,共同推动我国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五)可操作性原则:在整体框架和原理合理的前提下,鼓励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
要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实际和已有技术成果,在不违背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从可操作性出发,不给公司的测算评估过程和报告使用者的理解分析过程增加不必要的困难,以务实的态度促进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及时满足公司和市场的分析和使用需求。
问:相比于2005年《指引》,2016年《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相比于2005年《指引》,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最新的监管变化对于价值评估的要求
《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要求对股东利益的约束及在价值中的体现方式。一方面,人身险公司现金流中的股东利益需要考虑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最低现金价值、最低资本要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人身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与其所面临的风险紧密挂钩,对大部分公司而言,精确预测未来每个时点的负债和偿付能力情况有很大的技术挑战。因此,依据可操作性原则和可比较性原则,工作组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在《标准》中建议了基于载体法的近似预测方法。
(二)体现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原理
寿险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受到会计原理和偿付能力制度双重因素的制约。会计原理是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重要的原则性依据,定义了其业务能产生的利润情况,这是公司进行股东分配的经济基础,偿付能力要求则是监管部门出于维持市场和监管对象长期稳定目的所设立的最低资本门槛指标,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和进行利润分配的基本前提。按照全面系统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为体现新体系下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原理对公司盈余轨迹的约束,公司应在相应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基础上,追溯测算的首日利得,并基于摊销载体计算剩余边际。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假设的设置
原《指引》针对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以及灵活缴费产品的未来保费缴纳情况等假设的设置都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其对于公司现金流的影响必须反映基于相关经验所作出的最优估计。为适应不断深化的产品创新实践,反映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特性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新《标准》对于减额缴清率、部分退保率等假设也明确提出了一致的规定,要求其必须合理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验,并基于最优估计推导设立。
(四)明确集团内含价值的评估方式
内含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包括长期险等在内的适用业务以及承保、经营这些适用业务的人身险公司。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上市或非上市的保险集团,它们的股东、管理层及市场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样十分关心这些集团企业的价值。对于这些集团而言,其经营范围中同时包含大量的适用业务和非适用业务。如何将它们合理统一至同一个价值评估框架体系内便成了行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标准》在这方面也作出了响应,规定在评估集团内含价值时,若集团内部包含非适用业务子公司,则在集团内含价值中可以加上这些非适用业务子公司的净资产,这部分净资产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
(五)调整相关结果分析和列示要求
为贯彻可比较性原则的要求,《标准》规定公司在测算并披露其新业务价值时,应在相关管理和分析工作普遍达到的最细颗粒度,即不高于单个产品的层面,独立进行测算。这样避免了公司用于管理和沟通的新业务价值中包含了依赖于其他新售产品或有效业务的特性所引起的价值提升,使得披露的新业务价值率不依赖于特定产品组合结构,更稳定且更具代表性。当所有这些新售产品并入评估时点公司的内含价值时,风险分散效应带来的价值提升将反映在公司的价值变动过程中。因此,《标准》要求公司在进行内含价值变动分析和披露时,独立地列示由于风险分散效应所带来的价值变化。
问:《标准》对目前寿险行业的价值评估结果有哪些影响?
答:在《标准》讨论和拟定的过程中,项目工作组成员公司和全行业进行了广泛的实际数据测试,以确保标准带来的变化与导致规则更新的前提和背景变化一致。项目组成员公司先后测试了不同的替代方案对于内含价值测算结果合理性的影响。成员公司业务范围广,涵盖了几乎市场上所有在售产品类别,其内含价值占行业整体内含价值约八成,新业务价值占行业整体新业务价值约九成,测试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工作组综合分析了所有测试结果,在充分讨论了各项选择利弊后,于2016年6月拟定了用于全行业测试的方案,面向所有在我国大陆地区经营的人身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进行了全面测试。
行业测试结果显示,相较于原《指引》下的价值评估结果,行业整体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稳中有升,但不同公司、不同产品间的价值差异变得更为明显。以新业务价值为例,其涨幅中最关键的贡献来自于传统保障型产品。就分红险而言,行业整体结果也略有上升,且保障成分较高的产品升幅更为明显。而以中、短存续期万能险产品为代表的投资型险种的整体新业务价值相较于《指引》下的结果有下降。该结果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标准》在风险和收益平衡角度更具识别意义的引导作用,更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响应“保险姓保”的发展原则,更加体现了内含价值体系奖优惩劣的战略指挥棒作用,有助于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根据自身的发展诉求,更为合理地制定其发展路径,并确保相关策略更为高效和准确的落实。
问:对于《标准》实施后人身险公司的经营和价值管理,有哪些建议?
答:新《标准》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好地平衡风险和回报提供了工具,同时也为公司进一步提升战略层次、拓展管理视角、丰富分析手段和夯实发展基础提供了科学的前提,明确了清晰的方向。具体来说,这些方向性的改进可以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引入风险分散效应下的增量管理视角
风险分散效应主要体现在公司测算的有效业务价值资本成本中。公司整体资本要求比各独立业务单元累加的风险资本要求之和小,因此其价值应比各业务单元独立测算的价值之和大。当承保对象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风险个体时,每个新增个体带来的单位边际资本消耗递减。当新增个体带来的风险特性与公司存量风险特性间互补时,公司的整体风险资本甚至有可能下降。这些效果都将最终定量地体现在公司的分散效应上,其价值提升效果取决于公司在设计产品策略、形态和销售行为时的风险与回报考量。保险公司可以均衡发展各类风险业务,不断弥补自身的风险短板,一方面尽可能的扩大优质风险业务,另一方面,利用增量业务,调整整体责任和负债结构,盘活存量业务,对冲存量风险,降低单位资本消耗,在不断优化风险的经营过程中,最大化地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各类保险需求的全面覆盖。
(二)改善增量视角下公司产品定价和分析指标
公司基于《标准》计算新业务的价值率指标,可以更客观地反映该产品的实际价值和利润贡献情况。相比于原有内含价值体系,新《标准》带来的对利润预测最大的影响来自于公司的预测负债水平与公司的预测现金流假设一致性的加强。这使得公司在定价过程中分析预测的价值率结果将与相关经营和财务结果更为相符,相关测算结果也更能区分盈利能力强的产品和盈利能力弱甚至无盈利能力的产品对价值的贡献方式和幅度。
新《标准》下的资本成本使得公司价值指标反映了偿二代实施引入的风险考量。在增量视角下,把新产品和公司有效业务同时考虑,其带来的风险对冲和分散,以及在公司整体价值中资本成本的降低将成为公司关注的重点。如果新产品引入了“好风险”,则将在内含价值变动分析中通过风险分散效应效果予以激励;反之,若其引入了加剧原有风险的业务,则该分散效应带来的价值贡献将被大幅削弱。此外,通过对比相关产品的价值贡献和资本占用,公司还可以通过相关资本效率指标,更好地判断风险和回报间平衡的合理性。
(三)发展新体系下的公司价值管理和考核
在我国,内含价值体系对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带来的最大的促进和协助之一便是价值考核。公司将战略制定过程中最关心的价和量的平衡关系,通过产品的新业务价值率等指标与绩效结合起来,从而确保了公司相关经营目标合理、准确的上传下达。新《标准》将使得价值考核的上述战略性作用更为突出。在负债端,公司可从增量视角判断新业务的形态和结构,相应的结果通过边际价值贡献来进行定量衡量和考核。在投资端,为支持增量视角的战略设置,公司可基于反映公司盈利和风险战略的战略资产配置,用以支持考核价值率中的资本成本测算。针对实际投资与战略资产配置的背离,同样可基于增量回报和增量资本成本的视角进行价值考核。因此,通过价值考核的提升,公司可同时鼓励最符合公司整体价值目标的产品的销售以及最满足公司回报和风险要求的资产的投资,进而在权、责、利三元素统一的前提下,有效地保证了包括各职能单元目标与公司整体利益的一致性,高效引导各类战略落地。
(四)提升与评估结果结合更为紧密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和成效
战略引导和考核中使用的战略资产配置是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核心产出,新《标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综合体现了公司在整体经营能力和风险偏好下所能产生的市场回报水平,公司产品战略所需要的投资支持,以及投资端在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允许的范围内,需要去实现和超越的目标。因此,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将成为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和价值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构成了资产和负债评估过程中的不动点,也是公司价值和考核的锚。
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科学提升,新《标准》允许公司将资产负债管理链条上的每个单元消耗的资本和创造的价值进行分解和对比,从而得到每个单元的价值绩效以及包括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等在内的资本效率指标。因此,公司的价值诉求也得以进一步下达到产品、投资和内控等不同方面,可以量化公司的最终战略意图,强调在公司统一战略下的资产负债联动效果;更得以协助公司就其内部每一个职能单元的能力和效率进行更好的评判,科学地引导资源配置,并形成经营合力,促进相关价值管理目标在公司内更广泛地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