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实践标准规定了精算师在从事精算相关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依据,为精算师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为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精算实践标准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开展了对部分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精算实践标准的分析研究工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工作思路建议。
一、精算实践标准的重要作用
(一)对社会公众的作用
精算实践标准规定了精算实务各个领域相应的假设、步骤、技术和方法,成为精算师处理精算问题的指南,增加了精算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对精算师的职业行为做出规范,有效约束了精算师行为,也是诚信、独立和高质量服务的承诺。
精算实践标准指明了精算师在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上的角色和任务,要求精算师如实披露和告知客户及其他使用者其自身的责任和权利,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对于金融或其他领域精算师所擅长的问题,精算师有义务公开公正地提供建议和指导,从而提升精算师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
(二)对监管机构的作用
精算实践标准可协助推动监管规定的执行。精算实践标准作为各项监管规定的解读或实施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规定,有利于监管规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如我国台湾地区,精算协会所颁布的每一项“精算实务处理准则”都紧扣监管法令,促进了监管法令的顺利执行。
精算实践标准可作为监管规定的有效补充。相较于监管规定的立法过程,实践标准对市场的反应更加及时,更加贴近行业。从调研情况来看,国外监管机构均非常欢迎并支持相关实践标准的出台。
精算实践标准可协助监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通过实践标准及纪律惩戒措施建立精算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我监管,同监管机构行政处罚配合,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
(三)对精算职业的作用
精算实践标准为精算师的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参考。成熟的精算实践标准应当对精算方法和精算要素进行定期的研究、审查和更新,形成精算工作的行业标准。特别对于小型保险公司或者缺乏熟练精算师的公司而言,实践标准提供了实务上的可行方案,可以弥补这些公司经验不足与精算师短缺的问题,降低公司经营负担。
精算实践标准对精算师具有监督约束作用。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精算师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受处罚的精算师名单也会进行公示,促使精算师严格遵守精算实践标准。
二、国际精算实践标准制定与执行情况
精算实践标准一般分为精算职业标准和精算技术标准两大类。精算职业标准规定精算师的职业行为准则,是对精算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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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实践标准名称 |
美国 |
Actuarial Standards of Practice (ASOP,精算实践标准) |
英国 |
Actuarial Profession Standards (APS,精算职业标准) |
Technical Actuarial Standards (TAS,精算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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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Standards of Practice (SOP,精算实践标准) |
澳大利亚 |
Professional Standards(PS,精算职业标准) |
中国香港 |
Professional Standards(PS,精算职业标准) |
Actuarial Guidance Notes(AGN,精算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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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
精算实务处理准则 |
新加坡 |
Guidance Notes (GN,精算指引) |
的基本要求;精算技术标准规定精算实务的假设、步骤、技术和方法,为精算工作提供实践指导,是精算师处理精算问题的技术指南。绝大多数发达保险市场一般都由精算协会制定了精算实践标准,7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精算实践标准名称见上图。
(一)国际精算实践标准制定机构
1. 美国。在美国,由精算标准委员会(ASB)建立和完善精算实践标准(ASOP)。对于各个领域ASOP的制定,由精算标准委员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目前的常务委员会有5个:意外险委员会、健康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年金险委员会和一般委员会。对于建立新的ASOP或者更新旧的ASOP,精算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流程,主要步骤包括:(1)审视并评估当前做法和新出现的做法,例如,新的标准和做法能解决什么问题;(2)确定适当的指导;(3)公布征求意见稿以获得精算师们和相关人员的反馈;(4)考虑所有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布最终标准或者其它征求意见稿。
2. 英国。在英国,精算标准包含精算职业标准(APS)和精算技术标准(TAS)两类,它们分别由英国精算师协会(IFOA)和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两个机构来制定。
英国精算师协会对于APS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有相应的一套流程。首先,新APS的发起人向标准审查委员会(SRC,独立于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和英国精算师协会)提交提案申请。随后,若提案通过,标准审查委员会将提案交予精算师协会中相应的实践委员会寻求意见,提案人在获得意见反馈后将起草的报告提交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阅及讨论。最终,提案人向标准审查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了所有修改记录的修正草案,若征询期间的意见发生重大变化,标准审查委员会可以决定延长征询期;若草案被标准审查委员会所通过,则形成一个APS并公示。
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包含审计师、精算师和会计师在内的标准框架并监督相关标准的实施,精算技术标准由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下面的精算理事会负责制定。
3. 加拿大。加拿大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加拿大精算师协会(CIA)。该协会董事会关于任何法规、监管规定、指引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要通过一次会议告知董事会所有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需要出席会议,并且半数以上出席成员同意才能生效。而对于由协会例会中超过5%的有投票资格的成员提出的关于法规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议,主席应通过秘书处在距下次例会至少14天前通知所有投票成员,此提案将在下次例会进行处理。并且下次例会中,不低于2/3有投票资格的成员同意则该提案才能通过。
4. 中国香港。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香港精算学会(ASHK)。该学会修改精算实践标准的工作主要包括3个阶段:(1)提议确认阶段,理事会在该阶段决定职业标准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2)征求意见阶段,理事会会任命一个常务委员会来负责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意见征询,并将该提议标准的制定修改历程以及提议职业标准的修改或拒绝原因记录在意见征询稿内;(3)决定阶段,理事会对最终提交的建议书进行投票表决,理事会中至少3/4的成员投票赞成,该职业标准才算通过。
5. 中国台湾。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中华台北精算学会(AICT)。精算实务处理准则的制定发布过程如下:保险局(或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基于“法令”需要,发函要求精算学会制定相关实务处理准则;精算学会依专业领域不同,分派相关的准则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准则草案;准则研究委员会将准则草案送达精算学会秘书处后,即进入会员发表意见期;会员发表意见期结束后,准则研究委员会将召开会议讨论所收取的意见,依决议修改准则草案内容;修改完成的准则原则上即由精算学会直接对外发布。
6. 新加坡。新加坡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新加坡精算学会(SAS)。1997年该学会制定了精算师行为准则,对所有学会会员都应遵守的主要原则进行了明确。另外,学会可能随时颁布一些指导方针用来帮助会员理解准则,以及在必要时颁布一些专业指导条例用以建立可接受的实践标准。任何会员如果对应采用的原则或在一个特例中对应执行的职业行为存在疑议,可以向理事会成员寻求指导。
7.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IAAust)。澳大利亚精算实践标准的制定程序如下:(1)提案阶段,相关机构或个人向职业标准委员会(PSC)提出实践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提案;(2)草拟阶段,若申请获得批准,职业标准委员会通知实践委员会着手制定标准,实践委员会会成立一个起草委员会;(3)征求意见阶段,实践委员会在起草并通过草案之后提交给职业标准委员会,并对草案进行意见的征求和评论;(4)决定阶段,职业标准委员会对该标准草案进行详细的审查,以决定进入通过阶段还是回到征求意见阶段;(5)通过阶段,职业标准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建议书,若通过,则采用该标准;若不通过,则会把修改意见反馈给职业标准委员会以继续修改。
(二)国际上精算实践标准的执行情况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精算协会利用精算实践标准对精算师进行指导。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精算协会都将精算职业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责任,通过设定严格的资格认证标准,制定职业行为规范和相关公约,制定各实务领域的从业准则,及类似实务指南的工作手册,并通过有效的自律程序保证这些标准的贯彻执行。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精算协会都制定了违背精算实践准则的惩戒制度。以美国精算协会为例,美国精算协会对于违背精算准则的行为有系统的、严厉的处理方法。公开的惩罚手段一般有3种: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并开除。以下为美国精算协会公布的3起处罚案例:
案例1(公开谴责):Andersen先生建议客户从DB计划转入DC计划,该行为未能履行一名精算师的专业技能服务,因而违反了《美国精算协会职业行为守则》第1条的要求,同时由于他连续6年未交会费而继续使用MAAA头衔故又违反了第12的条的要求。鉴于Andersen先生同意补交会费,美国精算协会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罚。
案例2(吊销资格):McGee先生于2003年在两份关于退休制度的报告中签字,但他明知报告中有代码错误导致负债被低估,该行为违反了《美国精算协会职业行为守则》第1条的要求,且由于他未对此进行披露和报告而又违反了第3条的要求。同时,他未披露自己是依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而做出评估决定,这种行为违反了ASOP 23关于数据质量方面的条例。McGee先生于2012年11月起被吊销精算师资格3年。
案例3(开除资格):Lederman先生于1987至1996年期间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国精算协会职业行为守则》第1条的要求,美国精算协会根据精算咨询及纪律委员会(ABCD)的建议,于2009年对其给予开除会员资格处理。
纵观国际上精算实践标准发展的现状,可以总结出以下主要模式:(1)美国ASOP模式。既包含各个精算领域的通用准则,也包含针对具体领域的详细技术准则,其中,技术准则比较贴近监管规定,为精算师的工作提供指南。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借鉴了美国ASOP模式。(2)中国台湾精算实务处理准则模式。台湾模式的特点在于,精算实务处理准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精算规定紧密挂钩,甚至作为监管规则的延伸,直接为监管规则的执行提供指引。新加坡主要借鉴了台湾的模式。(3)英国APS和TAS模式。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制定,职业标准比较具体,甚至涉及某一具体精算领域。技术标准比较笼统,仅从模型、数据、报告几个方面制定统一指导标准,和监管规定没有直接关系。中国香港借鉴了英国的模式。
三、对我国建立精算实践标准的思考与建议
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是对保险领域的重大部署,保险业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发布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行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偿二代全面涵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对主要风险给出了精细、科学的计量和评价标准,并将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金直接关联,为市场化改革提供了保障,为放开前端创造了条件,并且大大提高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精算管理的要求。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精算师和精算工作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责任,在充分合理定价、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管控保险公司相关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看,我国精算事业起步较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业已初具规模,2007年成立的中国精算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精算社团组织,已拥有具备精算师资格的正式会员和准会员上千人,但在精算职业制度建设和精算实践标准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精算管理基础工作,需要根据我国精算发展现状以及国外新兴市场的经验,借鉴国外精算实践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精算职业自律准则、精算工作技术指引和监管规则解读等方面,尽快着手推动建立适合我国自身发展实际的精算实践标准:
第一,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推出我国的精算实践标准。中国不同于美国那样同时拥有多个精算协会和学会,因此中国精算师协会作为全国唯一的精算协会,应切实承担起制定精算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责任。
第二,我国应建立精算职业标准,完善精算师职业行为准则和惩戒标准。参考国外的经验,应当先建立基本的职业准则和执业要求,明确精算师的资格要求,在公司和社会所承担的职责,建立精算师惩罚和处分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用于指导和协助精算师工作的各项具体精算实践指引。
第三,结合监管规则的发展和行业实务的需求,分步骤建立我国的精算技术标准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各个精算领域通用的精算实践准则,包括精算数据、精算假设、精算模型、精算报告等方面的通用准则,形成定期审阅和修订精算数据、假设和模型的流程和工作模式。二是根据对行业影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配合监管制度实施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针对近期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执行可能衍生的一些精算问题,精算实践标准可以考虑尽快提供指引。三是根据精算监管规定执行情况和行业需要适时补充制定相关的精算实践指引。部分监管规定在出台后的实施阶段可能由于精算师的理解不同导致执行结果的差异较大,精算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实践标准对行业进行指导。
(中国精算师协会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